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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收取2010年度会费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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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作者: | 来源: | 公会秘书处 | 时间: | 2010-03-04 10:40:10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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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会员单位:
根据《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经费管理办法》第二章第四条,决定即日起收取2010年度会费,会费标准如下:: 一般会员单位:法 人 5000元 非法人 3000元 外资代表处 2000元 理、监事单位:法 人 10000元 非法人 5000元 副 会 长单位:法 人 20000元 非法人 10000元 会长、监事长单位各30000元 请各会员单位按照上列会费标准,将会费于2010年3月31日前缴至公会秘书处,我会收费后即出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。 帐户名称: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帐 号: 1001221009014476731 开 户 行: 022210―工行上海市淮海中路第二支行 特此通知。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二○一○年三月四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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